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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權益:福利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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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表

單位:新台幣元
區分 支給數額
大學及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三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標準支給。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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